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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1月12日
来源: | 来源:国办函〔2022〕7号 | 时间 :2022-02-10 | 324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强化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全面摸排各类危险废物产生量、地域分布及利用处置能力现状,科学布局建设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加强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对需要特殊处置及具有地域分布特征的危险废物,按照全国统筹、相对集中的原则,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处置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区域性集中处置基地。建设国家和6个区域性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技术中心、20个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积极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健全县域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推动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质升级。

三、着力构建一体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

(八)推动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突出规划先行,按照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循环发展的原则,统筹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做好环境基础设施选址工作。鼓励建设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多位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推进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园区)建设,加强基地(园区)产业循环链接,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实现资源合理利用、污染物有效处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持续推进县域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九)强化设施协同高效衔接。发挥环境基础设施协同处置功能,打破跨领域协同处置机制障碍,重点推动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与污水处理、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提升协同处置效果。推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掺烧市政污泥、沼渣、浓缩液等废弃物,实现焚烧处理能力共用共享。对于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探索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开展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在沿海缺水地区建设海水淡化工程,推广浓盐水综合利用。

四、推动智能绿色升级

(十)推进数字化融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升级,鼓励开展城镇废弃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处理体系建设。以数字化助推运营和监管模式创新,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建设集中统一的监测服务平台,强化信息收集、共享、分析、评估及预警,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纳入统一监管,加大要素监测覆盖范围,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智能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全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医疗废物处置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强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在线实时监测,加大设施设备功能定期排查力度,增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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