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发现其商品或服务有缺陷处理规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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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