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家庭服务业-联合惩戒对象|政策

来源:信用政策 | 来源:xy0797 | 时间:2019-02-27 | 32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发改财金〔2018〕277号政策学习,家政家庭服务业-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家政服务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家庭服务业”等同于“家政服务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1)失信家政服务企业;(2)失信家政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这是2018年3月7日签署的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之一,备忘录明确“家庭服务业”等同于“家政服务业”
    相关信息《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赣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会长张继斌》《赣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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