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监管警示系统为各部门企业监管联合激励与惩戒提供数据平台;为党群机关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荣誉授予或者政治安排等提供数据查询;为企业签订合同、投资经营,以及消费者消费等提供数据参考;为企业提供警示分类告知。
监管警示系统应定期对系统数据作出统计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等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三条 对绿色标注的企业,各级机关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企业在评级评优,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政治安排、评先及授予荣誉称号等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二)在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三)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黄、橙色标注的企业,各级机关应当有重点地加强“双随机”抽查和行政指导,在企业注册、招投标、出入境、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二十五条 对红色标注的企业,各级机关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双随机”抽查的特别对象,加大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二)禁止评优,不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和政治安排;
(三)在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四)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关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监管警示系统数据管理和运用工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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