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数据管理和运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 来源:赣府发〔2015〕56号 | 时间:2020-11-30 | 37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不缴、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五)拖欠工资的;

(六)拖欠水、电、气、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

(七)被单独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

(八)企业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处罚,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九)其他需要预警的。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不再预警;前款规定的情形需依法处罚、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警示的不再预警。

第十六条 监管警示系统依据归集的数据,用绿色、黄色、橙色、红色对企业实时自动警示分类标注,并根据数据的变化自动调整和更新。

行政处罚数据自公示之日起3年内作为企业警示颜色分类依据(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的数据在企业主体存续期间作为分类依据),其他数据按照数据时效作为企业警示颜色分类依据。

第十七条 无违法记录的企业标注为绿色。

第十八条 企业数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标注为黄色,时限不超过1年:

(一)受到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

(二)被单独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决定的;

(三)产品被责令召回的;

(四)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 

(五)其他应当标注为黄色的情形。

第十九条 企业数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标注为橙色,时限不超过2年:

(一)受到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二)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连续2年以上的;

(三)其他应当标注为橙色的情形。

第二十条 企业数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标注为红色,时限不超过3年:

(一)1年内因违反同一部法律法规受到一般程序行政处罚3次以上,其中环保、食品、安全生产、投资类2次以上的;

   (二)被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其他应当标注为红色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关提供的数据有误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请监管警示系统运维单位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监管警示系统公示的数据有误的,可以向提供该数据的机关反映,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提供该数据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确认应予更正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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