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国家政策

来源:发改财金〔2015〕3062号​ | 来源:xy0797 | 时间:2019-02-17 | 3950 次浏览 | 分享到:

  (九)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十一)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

  (十二)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以参考

  对违法失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以参考。

  (十三)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将违法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十四)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中国证监会在门户网站公布违法失信信息的同时,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十五)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各金融机构将当事人诚信状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

  (十六)其他措施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一律不授予先进荣誉。

  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自处罚执行完毕或者禁入期满之日起算;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效力期限为3年,自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算。中国证监会在向各单位通报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违法失信信息时应注明决定作出日期及效力期限,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

  备忘录各签署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或者被司法机关裁判为无效或者撤销的,各单位应在复议决定、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回违法失信信息,同时将该情况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五、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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