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处理
第十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认为其被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于信息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及证明资料。当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反馈至提出异议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属实。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记录一经认定,将记入其信用档案,信息保留时间不少于1年。在记录信息保留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撤销或修改。协会将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评定
第十二条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实行累计记分制。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基础分为100分。新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的机构自取得备案证明(或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为记分周期。记分周期不足6个月的,其本年度记分信息滚入下个记分周期。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
第十三条等级划分标准采用计分制,基础分值均为100分,良好行为设定不同分值加分、不良行为设定不同分值减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用等级根据其综合评定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机构综合评定得分在101分以上的为A级,80分-100分(含100分)为B级,60-80分(含80分、60分)的为C级,59分(含)以下的为D级。
A级表示行业模范,能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管理规范,评定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具有较好的社会信用;
B级表示能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评定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仅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良好;
C级表示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意识一般,评定期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政府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信用一般;
D级表示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意识差,评定期内有多次、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信用较差。
第十五条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时公布信用信息更新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1年,期满后转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后台保存。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按照机构动态综合评定得分对应信用等级情况,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分别实施以下信用监管:
288
16天前
542
22天前
548
27天前
846
28天前
6390
28天前
527
31天前
1096
32天前
18327
33天前
14665
33天前
440
33天前
556
37天前
852
38天前
668
38天前
916
43天前
799
44天前
2382
79天前
62772
120天前
26475
136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