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有哪些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刑事责任和警告

来源: | 来源:政策解读 | 时间:2020-09-17 | 3638 次浏览 | 分享到:

社会团体有哪些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事责任和警告,国务院令第250,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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