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会行政处分的行为有哪些,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四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4、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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