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检查措施?

来源: | 来源:政策解读 | 时间:2020-09-09 | 5492 次浏览 | 分享到:
监督管理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检查措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2、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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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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