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 来源:国评组发〔2012〕2号 | 时间:2020-07-14 | 657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未经批准保留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一律停止,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予批准的,一律不得继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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