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审定
专家工作组向评价机构常设部门提交信用评价报告及工作底稿,由常设部门进行审核。如在审核中发现问题,专家工作组应及时修正。
评价机构常设部门汇总当期评价对象的等级意见及分值、报告初稿和审核意见,提交信用评价管理委员会,审核评价报告,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票同意,确定评价等级。
5.3.4公示
评价机构将审定结果在评价机构网站等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
5.3.5异议处理
在公示期间,如果申报企业或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评价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材料,由评价机构组织复核,复核时间为15个工作日,复核结果为评价的最终信用等级,且复审仅限一次。
5.3.6发布和报送
信用等级最终确认后,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评价结果在评价机构网站、信用能源网站等指定媒体上对外发布,包括评价对象名称、信用等级、有效期、评价机构名称等,并向受评企业颁发标牌和信用等级证书,标牌和证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评价机构应按照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将评价机构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录入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5.3.7文件存档
评级机构负责评价文件的存档管理。评价小组将评价对象的原始资料、评价过程中的文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作为工作底稿交与评价机构存档。评价机构应按照保密级别对评价对象提供的全套资料归档,对评价对象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作为保密文件单独存档。
5.4动态管理
评价机构实施对申报企业的信用动态监测。信用评价结果在效期内,参评企业如发生不良信息,视不良信息严重程度进行重点监测,对参评企业做出降级、警示、整改等处理。
5.5评价等级
评价等级依据参评企业各信用指标得分确定,综合得分对照相应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三等十二级”,分别用AAA、AA、A、BBB、BB、B、C表示。除BBB级(含)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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