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国家政策

来源: 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来源:jxgz11315 | 时间:2018-08-15 | 57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上述职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信息提供部门和信息类型:由国资委提供中央企业相关当事人名单、任职资格限制期限。

限制方式:当事人在法定或国资委决定的期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其他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四)饲料及兽药经营领域

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导致相关许可证明文件被吊销、撤销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信息提供部门和信息类型:对于未取得或被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企业的相关当事人名单,由各级农业部门直接通报给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限制方式: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上述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五)食品药品经营领域。

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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