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国家政策

来源: 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来源:jxgz11315 | 时间:2018-08-15 | 5743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联合惩戒部门:各有关部门。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惩戒措施:工商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失信企业相关信息的同时,通知国家网信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联合惩戒部门:国家网信办。

(十八)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除上述第(一)至(十七)项规定的惩戒措施外,本备忘录签署各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实施的,针对未年检企业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应适用于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

五、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本备忘录所列各部门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囯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专线传输等方式交换数据、共享信息,并通过本备忘录所列的方式和规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报给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

工商总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部门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工商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与各部门有关司局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定期将全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包含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入原因、对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投资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违法性质、处理结果等信息)提供给各部门。各部门在接到数据后,依法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限制或禁止。

工商总局和各部门分别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指导和要求本系统内部各层级单位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机制,定期共享监管信息和数据,以进行联合惩戒。

六、附则

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落实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数据交换和共享具体事宜,由工商总局与各部门进一步协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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