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信息更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形成更正或者变更信息,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修改或移除。
四、对被公布纳入黑名单的主体,在黑名单公布期间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黑名单进行重点审查。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与各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生产许可、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奖励扶持、市场准入等管辖工作中对主体予以依法限制。
(五)招标人可对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予以限制。
五、对应纳入黑名单而未纳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对不严格执行本文件要求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信息报送的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沟通。
联系人:胡娟 电话:0791-86225759
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57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9日
【文章来源:赣州市城乡建设局,http://www.gzcxjs.gov.cn/index.php/article/fdetail/id/2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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