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建厅关于报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的通知|江西省

来源:赣州市城乡建设局 | 来源:xy0797 | 时间:2018-11-17 | 43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报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和《关于报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工程建设项目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的重要手段。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紧迫性,以信息化为支撑、以信用管理为手段,提高建筑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
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处罚、谁列入、谁报送”的原则,将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三、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符合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纳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二)权利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已被取缔、注销等除外)具有陈述、申辩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信息汇总。对确定纳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信息公布及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将黑名单推送至“信用江西”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信息移出。黑名单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公布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纳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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