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赣州立信单位企业信用报告通知
赣州市各立信单位、各分支机构及各部门工作人员:
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正式确立了第三方社会征信机构的法定职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自主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2013年5月17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2018年4月16日,《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行业信用产品开发应用的通知》要求:在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专项资金补助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资质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将相关信用主体由具有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赣州市立信单位,可以随时到赣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绿盾征信窗口免费领取企业信用报告!
特此通知。
赣州绿盾征信机构
2018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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