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经营活动中,受到赣州市住建局、江西省住建厅、国家住建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八)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九)严重违规违纪受到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 守信“红名单”与失信“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单位通过单位推送、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符合守信“红名单”与失信“黑名单”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黑名单项目名称,评定事由,评定日期,评定单位,有效期限,评定等级等内容。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守信“红名单”与失信“黑名单”的法人、自然人,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单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已被取缔、注销等除外)具有陈述、申辩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信息审定。对拟列入“红黑名单”的法人、自然人,由市住建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经审定列入“红黑名单”的法人、自然人,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公示(个人隐私除外)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列入“红黑名单”。
(四)信息汇总。对确定列入“红黑名单”的法人、自然人,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列入“红黑名单”信息按照相应模板抄告建管科。
(五)信息公布。市住建局建筑业监管科汇总“红黑名单”信息后,于每月底前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信息。
(六)信息更正。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单位发现“红黑名单”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形成书面更正信息,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抄告建管科。市住建局建筑业监管科收到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信息更正。
第九条 符合列入“红名单”条件之一的,在奖励和表彰决定正式生效后,应当在一个年内向市住建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申报的,列入“红名单”。
第十条 列入“红名单”的法人、自然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 “红名单”。
(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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