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住建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市住建领域“红黑名单”的信息采集、认定、发布、奖惩、修复、退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红黑名单”,是指由市住建局组织认定,达到“红黑名单”认定标准且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施工图文件审查、燃气服务、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等法人,以及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住建领域“红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发布、奖惩、修复、退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局建筑业监管科负责归集并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红黑名单”。市住建局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局门户网站“红黑名单”公示、发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守信“红名单”。
(一)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受到国家住建部、江西省住建厅、赣州市住建局表彰、奖励的;
(二)参与国家住建部、江西省住建厅、赣州市住建局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的;
(三)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优良或管理水平优良,获得国家、江西省、赣州市级荣誉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认定的良好信用信息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住建领域 “黑名单”。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受到赣州市住建局、江西省住建厅、国家住建部行政处罚的;
(二)在经营活动中被吊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
(三)拒不履行赣州市住建局、江西省住建厅、国家住建部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含)以上一般性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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