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_考试题(1)

来源:信用考试 | 来源:赣州绿盾主考官 | 时间:2019-10-05 | 3006 次浏览 | 分享到:
考试题:《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参考答案:《征信业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参考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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