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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金融领域信用建设要求(国发〔2014〕21号)|国家政策
国务院对金融领域信用建设要求(国发〔2014〕21号)|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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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绿盾征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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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gz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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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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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
金融领域信用建设要求(
国发〔2014〕21号
)
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
摘自——《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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