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企业(行政管理事项)信用服务对象为参与行政管理事项的企业。第二条 企业(行政管理事项)信用服务,包括:信用政策法规宣讲、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行政处罚信息修复、信息异议、等级评定与项目申报推介等。第三条 企业行政管理事项信用服务应当遵照适应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依托绿盾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和国家、江西省、赣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主动适应政府部门和企业对行政管理事项信用服务需求,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企业基本信用审核服务
第四条 企业基本信用审核,就是对企业、事业、社团法人的合法性及有没有失信记录的审核,
第五条 审核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江西、信用赣州、最高人民法院、绿盾全国企业征信系统等平台进行信息比对。
第六条 政府部门委托的企业审核,审核结果以电子版报表的方式报送。
第七条 受企业委托的基本信用审核, 对基本信用审核合格的企业,通过媒介予以公开。有失信记录的企业,通过电话等非公开的方式告知。
第三章 信用档案服务
第四章 信用评价服务
第五章 信用报告服务
第六章 信用动态监测
第七章 行政处罚修复
第八章 诚信企业项目申报推介
第九章 其他依据江西省、赣州市及当地政府要求和企业对行政管理事项需求提供的专项信用服务。
第十章 企业行政管理事项信用服务人员工作要求。
未完(待修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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