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 | 时间:2025-03-18 | 8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并公布,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全文共设八章六十八条。

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依法履行职能,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用管理,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二十条 仲裁、律师事务、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应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依法公平公正执业。

仲裁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诚信规范执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各类涉农信用信息,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推动创建结果在金融服务、乡村治理、数字乡村建设等方面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制度,对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信息记录。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信用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信用主体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的证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信用主体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树立诚信典范,弘扬诚信文化。

各类学校应当依托相关课程开展诚信教育。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开设社会信用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和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宣传诚信理念,增强公众信用意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非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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