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珠海市人大 | 时间:2024-10-17 | 4836 次浏览 | 分享到:
《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8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七章四十六条。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六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贮存、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照规定通过全市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平台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第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他人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不得出借主体资格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小微企业、工业集聚区分布以及本市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能力需求等情况,结合环境风险等因素,合理布局规划集中收集点。

集中收集转运的单位,应当对收集、贮存、转移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处置环节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责任,并按照规定通过全市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平台报送经营情况。

第二十条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渔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规范渔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建筑垃圾处理。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处理的原则及时清运。

第二十三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布局,确保污泥安全处理处置。

水务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排洪渠、污水管网等清淤淤泥分类处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航道、农村小微水体及水塘、市政公园水体等淤泥分类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诊疗机构产生诊疗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产生的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产生的其他诊疗废弃物参照医疗废物有关规定处理。

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动物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经实验产生的实验动物尸体和组织应当采取灭菌措施,纳入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但是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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