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4年6月26日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物料堆存与运输、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绿化施工和养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石材加工、土地平整、矿山开采等活动中以及因地面裸土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等。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防治结合、源头管控、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信息共享和资金保障机制。
开发区(园区)、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石材加工、矿山开采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易扬尘物料运输,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城市绿化养护作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消纳,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综合利用处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待开发场地、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已入库的政府储备用地平整、裸土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