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支持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等的科技成果,以及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落地转化。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承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超过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依据国家规定在信息平台发布,支持向天开高教科创园等开放许可。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专利进行阶段性免费许可,探索先试用、后付费等方式,面向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转化,促进存量专利加快转化。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其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天开高教科创园联合技术交易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天开高教科创园提供技术经纪、科技成果评价、技术产权股权交易等服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围绕新技术、新产品、市场开拓等开展概念验证活动。支持专业机构布局和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创新服务业态和服务模式,为天开高教科创园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中试生产、工程化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支持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根据技术交易额给予奖励。
鼓励技术经理人申报技术经纪专业职称;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第三十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加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
支持国内知名孵化机构到天开高教科创园打造标杆孵化器,与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长效合作和接力孵化机制,为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建立以运营能力、服务成效、综合贡献等为主导的孵化载体评价机制,并实施奖励政策,推动孵化载体专业化发展。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加强应用场景和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供需衔接匹配,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科技成果场景验证和产业化应用。
鼓励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新产品、新服务的应用。
鼓励在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采购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服务。
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主导产业及细分行业多元化应用场景对接活动,推动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深度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