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本市统筹科技创新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市级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布局,推动实现源头创新和科技瓶颈突破。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的开放与共享。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将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本市深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成果转化激励等方面改革创新,推动更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转化科技成果。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的规定执行。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科技成果维护费、交易过程中的评估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后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的比例;
(二)以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按照约定的权属比例赋予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单位可以将留存所有权以技术转让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实现科技成果所有权全部赋权。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探索将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予完成成果的科研人员,并支持其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成果转化。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所属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科技成果的权利,也可以聘请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协助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实施转化。
第二十四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的科研人员利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办科技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