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 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三) 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四) 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 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二) 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三) 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四) 业主总卢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
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
(一) 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
(二) 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直接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二条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一)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 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 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
(四) 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草案;
(五) 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前款所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划、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