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全文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1999年通过,2004年6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05年6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09年12月30日修订,2016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21日第三次修正。
来源: | 来源:西安市人大 | 时间:2024-07-21 | 3459 次浏览 | 分享到:

没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第九十三条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凭应急使用确认书、维修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九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保值增值管理、使用计划报告、应急使用、财务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和业主查询对账等制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九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召集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十七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建立物业管理行政监督管理综合平台和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

(三)统筹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指导各区县、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五)组织物业管理相关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十八条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指导和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备案;

(四)按照职权划分监督管理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六)征集、核查和监管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并接受查询;

(七)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八)定期培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十九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二)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物业交接备案;

(四)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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