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研发、收藏、展示、交易民间工艺品;
(五)经营主题酒店、民俗客栈、特色餐饮;
(六)其他有利于喀什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喀什古城商业布局、项目控制和相关要求,防止过度商业化和无序开发。
第二十六条 鼓励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各族居民原址居住,参与喀什古城保护利用,展示当地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开展民俗文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开展营业性演出,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喀什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接受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有喀什古城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