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新疆人大 | 时间:2024-06-21 | 2189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五章三十条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第十条 喀什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古城整体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

(三)传统街巷、传统院落、传统民居、传统作坊、传统店铺的建筑高度、立面形式、院落布局、空间结构、建筑造型、古道特色、老墙风貌;

(四)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五)传统手工艺、传统技艺、传统民俗、传统礼仪节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喀什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喀什古城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对保护对象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牌。

第十一条 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街区、巷道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街巷立面和沿街挑梁应当保持历史风貌;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灯具款式、照明光色等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喀什古城整体风貌、环境氛围相协调。

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持原有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和高度。

第十二条 喀什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喀什古城保护评估机制,定期对喀什古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第十三条 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损毁历史建筑;

(二)改变传统院落、传统民居的建筑结构;

(三)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生产、储存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以及非生活所需的易燃性、腐蚀性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喀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一)复建、改建、修缮建筑物、构筑物;

(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拆除历史建筑中砖雕、木雕等建筑构件;

(四)装修、装饰沿街建筑立面,占用街巷道路空间、沿街建筑外墙空间,在墙体上开门、开窗;

(五)悬挂、设置各类广告牌,安装外置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依法配备合格消防器材。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喀什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六条 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具有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一)升放孔明灯、在指定时段和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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