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郑州市人大 | 时间:2024-05-25 | 9893 次浏览 | 分享到: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共七章七十二条,2021年6月24日郑州市人大通过,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人大批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并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六十日内按照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物业服务区域证明;

(二)业主名册;

(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篡改、伪造。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的,十人以上业主联名或者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人数为七至十一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建设单位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业主代表资格参照适用本条例第十八条有关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规定。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组成人员名单以及与筹备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工作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筹备组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筹备组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时,筹备组自行解散。

筹备组未能按照前款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筹备组。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八)确定公共收益及孳息的管理、使用、监督、审计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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