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