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说明;
(七)代表可以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占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议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九)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一)非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二)代表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应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出示代表证,并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
(十三)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蒙古马精神”、“三北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运用法治思维,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三)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协助实施;
(五)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六)积极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联组、代表小组活动;
(七)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参加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评议活动;
(八)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九)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