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1984年8月4日洛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85年7月12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89年7月29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1989年12月30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3月6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物管理体制和经费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
第五章 馆藏文物
第六章 流散文物
第七章 文物拓印、复制、拍摄
第八章 文物出境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文物保护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砖刻、木刻以及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和树木化石等;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绘画、书法、古旧图书资料;
(五)反映历史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风景名胜区内以及与历史事件、历史文物、历史传说、历史建筑物有关的古树、名木、古泉等。
第三条 地下、水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属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
宗教部门管理使用的文物及文物保护单位归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