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依法保护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
(二)参与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
(三)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有关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提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