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石人血泪山保护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白山市人大 | 时间:2024-05-05 | 201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石人血泪山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信息资讯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