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因地制宜发展畜牧养殖、屠宰和精深加工,推动落实“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大力发展肉牛、梅花鹿等特色产业和生猪、肉鸡等优势产业,加快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绿色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支持建设粮经饲兼顾、农牧业结合、生态循环发展现代种养业体系和国家优质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园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展鲜食玉米、蔬菜、瓜果、食用菌、苗木花卉、中药材等特色产业,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支持建设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特色产业集群,构建“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发展格局。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向绿色农产品精深加工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基地。支持发展适合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加工产业,支持县域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培育粮食、畜禽、特产等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聚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冰雪、温泉、黑土地、森林、湖泊、湿地等资源和农牧产业、民俗文化等,因地制宜发展美丽田园、景观农业、农耕体验、康养避暑、户外运动等新业态,拓展乡村生态游、休闲游。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
鼓励和支持村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开展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生产体验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体系。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线上交易,发展农村直播电商、即时零售,推动电商平台和企业丰富面向农村的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农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完善县乡村三级快递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物流点建设改造,鼓励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培育壮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政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供销合作社、物流企业等开展农资供应、土地托管、农机作业、科技服务、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完善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