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深圳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5-01 | 32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于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2019年10月31日最新修正全文共七章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扣减见义勇为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进行批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工作不进行适当调整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进行批评,责令纠正;因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辞退的,应当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拒不履行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情况,责令其对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支付二万元以上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举报犯罪、追捕逃犯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保密而不保密,或者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筹集基金的,由市人民银行责令停止非法筹集活动,没收其非法筹集的款项,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基金挪作他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对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按照法定方式投资增值,或者在投资过程中,因失职而使基金受到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对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有个人非法获利的,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定期向人民银行、民政部门报送基金收支报表的,由人民银行、民政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报送。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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