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 负有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职责的人员,在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重大损害威胁时,不予救援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