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0年修正)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29 | 32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是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当前是2020年最新修正版全文。

(五)其他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事迹突出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

(一)嘉奖;

(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三)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记二等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记一等功,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获得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批准奖励的人民政府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为其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可以对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和给予其他奖励。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监督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及时支付。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的,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无加害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以支付的,有关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其他人员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有关工(公)伤规定办理;其他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享有就业、入学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对有关人员未予保密或者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确认、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推诿、拖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信息资讯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