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2007年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山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30 | 32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是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2006年5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二十四条  鼓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但被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省应当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并确保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奖金。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慰问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

(三)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抚恤金等;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依法筹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调查、核实、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接到报告后不及时到达见义勇为事发现场,依法处置的;

(四)接到报告后不及时到达医疗机构,提供对受伤人员行为的初步认定情况的;

(五)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奖励待遇的;

(七)在确认、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八)贪污、挪用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奖金的,由表彰单位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责令退还抚恤金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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