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09年3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二十九条规定。
来源: | 来源: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28 | 63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贪污、挪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的,对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综治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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