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8年修订)全文

《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是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制定,当前是现行有效的2008年最新修订版全文。
来源: | 来源:淮南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26 | 65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奖励的,由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撤销其荣誉称号,依法追回奖金和其他抚恤、补助等费用,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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