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8年修订)全文

《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是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制定,当前是现行有效的2008年最新修订版全文。
来源: | 来源:淮南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26 | 65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批革命烈士,并按照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抚恤。

第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承租廉租房、就业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在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免收一切费用;在公办高中(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

第二十条  因见义勇为行为引起诉讼或者纠纷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亲属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贡献和影响,提出奖励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和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本市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人年平均工资5倍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设立前,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见义勇为基金会设立后,基金收益不足以支付见义勇为各项费用时,市财政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不得低于20万元。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捐赠。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捐赠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了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资金)应当用于:

(一)表彰、奖励和抚恤、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二)办理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人员无记名人身保险;

(三)补助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牺牲、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或者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四)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县、区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慰问、补助见义勇为生活困难人员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诬陷、报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取消单位参加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对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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