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协会应当加强对本条例和见义勇为的宣传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新闻媒体、社会力量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和宣传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和确认
第十二条 实施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之外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并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负责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或者举荐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转交公安派出所调查。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评定委员会可以通知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调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举荐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评定委员会。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直接报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调查时,见义勇为受益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评定委员会收到公安派出所报送的调查结果后,应当进行审核。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确认决定,并建立档案。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间。
第十七条 评定委员会应当将确认结果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以及负责调查的公安派出所和其他受理单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还应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未确认的,还应向申请人或者举荐人书面说明理由。
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和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可以给予通报嘉奖或者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根据事迹和贡献,分别颁发金、银、铜三个等级的奖章。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或者牺牲的,经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663
32天前
988
38天前
1013
43天前
1473
44天前
6922
44天前
1400
47天前
1904
48天前
18938
49天前
15161
49天前
753
49天前
957
53天前
1392
54天前
1104
54天前
1389
59天前
1198
60天前
2676
95天前
63505
136天前
28180
152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