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济宁市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4-24 | 12830 次浏览 | 分享到:
《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是2023年12月29日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新法规,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制止、报告等义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特种设备维修养护、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职责,对于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由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实施。

鼓励物业服务人提供托育、养老、维修、家政等便民服务,并与业主协商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服务电话、物业服务人网址、投诉电话等;

(二)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等;

(四)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的报修服务电话等;

(五)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酬金制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六)上一年度公共收益收支和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七)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八)物业服务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九)水质检测情况报告;

(十)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业主提出的询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修资金使用等情况;

(五)对业主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六)指导、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七)对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房屋使用安全、市容环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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