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河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22 | 54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2016年1月3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否抵触争议较大的,法制委员会可以对个别条款提出是否批准的决议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其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

第八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规案。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第八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八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八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八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五条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经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八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书面请示、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书面请示、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信息资讯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