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24年3月26日修正,最新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12 | 10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单位或者个人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保持合理的数量和间距,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严禁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和确定地下水应急水源,在发生严重干旱和突发事件时应急使用。地下水应急水源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本省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对水源和供水水质定期监测,保证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以自然修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工程、生物技术措施,有计划的增加地下水补给,涵养地下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发挥湿地在净化水质、补给涵养地下水中的功能和作用。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排干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和废水以及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城镇道路路面铺设应当采取透水性强的环保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增加地表水对地下水的补给。

第三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划入地下水超采区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省级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当明确目标、措施和责任,合理调整用水结构,削减地下水开采量,涵养恢复地下水。

第三十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对依法需要关闭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自备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封存,纳入地下水应急水源体系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的采取人工回灌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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