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8月23日省市场监管局第九次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9月4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认定管理工作,持续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指导、规范和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放心消费创建示范是指由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单位参与,通过完善创建工作机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消费环境整体优化的活动。
第四条 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成。省创建办负责全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设区市创建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申请复审、评估复审和政策指导。县(区)创建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申请初审、评估初审、培育引导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遵循政府主导、行业自律、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严格认定、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社会监督。鼓励各地将放心消费创建纳入当地政府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通过抓放心消费创建来促进消费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申报创建
第六条 参与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以及取得相关许可,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市场主体,包括线下市场经营主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等。
第七条 申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开业已满3个会计申报年度且经济效益良好,商品或服务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
(二)设有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和人员,有创建工作方案,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三)具备条件的,应积极参加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有退货处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消费维权机制完善;
(四)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近3年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较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无区域性的负面消费维权舆情和重大消费维权事件;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公开并自觉践行诚信计量等服务承诺,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服务满意度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
第八条 申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区)创建办提交下列申报资料:
(一)放心消费创建申报表;
(二)主体登记证明文件、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三)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报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党建、放心消费创建、产品质量、信用监管、维权服务等方面的荣誉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放心消费创建方案;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县(区)创建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创建资格初步审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上报所在地设区市创建办。
第十条 设区市创建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创建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于每年5月31前上报省创建办。
第十一条 经省创建办同意后,创建对象开始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章 创建认定
第十二条 省创建办制定《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认定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用于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评估验收。《评估细则》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设区市、县(区)创建办应当对创建对象加强政策指导和培育引导,推动其在评估周期内达到《评估细则》要求。
第十三条 条件成熟的,创建对象可以对照创建方案和《评估细则》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填写《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评估申请表》,并将申请表、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于同意创建活动的次年6月30日前报所在地县(区)创建办。
第十四条 县(区)创建办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当组织初审。评估申请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应当于7月31日前将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创建办。
第十五条 设区市创建办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当组织复审和实地检查。复审、检查合格的,于同年9月30日前将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上报省创建办。
第十六条 省创建办收到评估申请后,通过组织开展资料审核、专家评估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对照《评估细则》进行打分,得出评估分值,同时征求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意见,形成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评估合格的,省创建办将合格创建对象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创建办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社会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省创建办批准,认定为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发放奖牌,并向社会公布。鼓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其政策扶持和激励。
第十九条 对未通过评估验收的,创建对象可在下一年度6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再次申请评估。仍未通过的,取消创建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应当切实履行放心消费公开承诺,持续深化放心消费创建,主动接受监管部门、消费者及社会各方监督,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努力提升消费维权效能。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情况报送所在地县(区)创建办。
第二十一条 县(区)创建办应当加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工作资料收集、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提炼先进制度经验,经所在地设区市创建办审核后报省创建办。各级创建办要大力宣传推广创建示范经验做法,带动其他对象对标先进、积极参与创建。
第二十二条 省创建办对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不定期组织检查指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创建办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约谈、警示,直至公开撤销示范认定:
(一)弄虚作假、干扰认定工作的;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生态破坏事件、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的;
(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明显下滑、不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或者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认定情形的。
撤销认定的,向社会公告,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申报表、评估申请表样式和标识(含电子标识),由省创建办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和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创建管理办法,提升本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和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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